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據此,《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新華社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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