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合伙人作為合伙企業的投資人和合伙經營者,在企業享有一定的權利,也要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承擔相應的義務。通常,合伙人的權利義務,應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后在協議中加以規定,依協議執行。但由于某些權利與義務直接影響到企業經營,為指導企業確定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并規范合伙人的有關行為,法律對合伙的人部分權利也作了專門規定。
合伙企業法對于合伙人權利的規定主要包括:①事務執行權,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參與企業事務執行的權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與事務執行的,可將此權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②對執行企業事務的監督權,無論合伙人本身參與事務執行與否,他都擁有對他人執行合伙事務情況的監督權;③企業經營狀況的知情權,特別是不參與事務執行或不負責全面事務執行的合伙人,由于條件的限制不能隨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為此法律規定,合伙人有權隨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包括各種往來帳冊和財務報表等資料;④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合伙企業法規定,企業的有關重要事項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討論,一致同意方可決定;⑤利潤分配權,即依據協議規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業盈利分配的權利,但合伙人不得協議將企業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對合伙人義務的規定,本法特別強調了三個方面:①不得與本企業相競爭,即合伙人在本企業以外另從事有經營活動的,不得與本企業相競爭;②不得擅自與本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另從事經營因業務需要與本合伙企業發生交易的,應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③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包括從事各種可能明顯損害或有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潛在危險的活動。
上述權利義務只是與企業事務執行比較密切的部分。除此以外,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協議中規定更多的權利義務,對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對合伙人的上述權利,合伙協議另有規定的可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應依法執行;而對合伙人的上述義務無論協議有無規定,都應依據法律規定執行,當然在此之外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