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消息 據來自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的信息顯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通信發展司將對通信建設項目招投標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修訂完成了《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目前正在聽取各方意見。
《辦法》首先指出,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實現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化監督管理。
在《辦法》的第七十五條中,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但遺憾的是,在我國電信行業的多次招標中,并沒有標底存在,向來是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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