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商標法修改后,馳名商標的申報采用“個案認定”原則,即必須通過商標異議、爭議或侵權案件來申報馳名商標,沒有具體的案件發生是不能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
認定機構:
一、國家商標局;
二、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
三、法院。
申請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