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閉幕的西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生育條例》,對生育假、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這是貫徹落實中央決定,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要求的重要舉措,是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回應社會關切、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的必然要求。
體現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精神
為了體現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精神和要求,將“施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作為修改后的總則第二條。
明確女方享365天產假
為了增強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為了與《自治區生育保險辦法》不沖突,減輕全區保險基金的壓力,《條例》規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產假(含法定產假和產假期滿后的當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護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內),期間夫婦雙方依規享受全額工資或者生育津貼”。
生育調節有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有下列情況情況之一的,經夫婦一方戶籍所在地地(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一個子女:一是夫妻子女中,其中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醫療鑒定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四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另外,還規定農牧民生育政策以資源為主,提倡優生優育。
經費有保障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逐年提高計劃生育經費投入。
來源: 澎湃新聞
新聞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