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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業主共有場地惹官司 物業未被授權合同無效

    訊石光通訊網 2012/5/15 15:13:07

    法官提醒商家在承租時要留個“心眼”

      承租商鋪商家首選地段,但如果商家承租的這些場地屬于業主共有部分,而物業公司在未得到業主授權的情況下對外出租,則租賃合同是無效的。近期,江蘇無錫崇安區法院審結了2起因出租業主共有場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承租業主共有場地物業未被授權,商家損失自擔30%

      2010年1月,市民劉先生看中了某廣場的一塊約40平左右的場地,想作商業使用。經打聽,劉先生找到了該廣場的物業公司,雙方簽下了為期6年的租賃協議,年租金為7萬元。之后,劉先生依約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但令其沒想到的是,物業公司在收了租金后卻遲遲不交付場地,也不退還已收租金。經了解,原來物業公司根本未得授權,無權出租此場地。這讓劉先生懊悔不已,眼見場地租不到,支付的租金也要不回,劉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物業公司未出庭應訴。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先生想出租的場地屬大樓公共部位,系全體業主共有。該廣場業主或業委會從未授權物業公司出租該場地,也未收到任何租金。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出租給劉先生的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該房屋租賃協議也是無效的。物業公司取得的租金應當返還劉先生。物業公司明知自己無處分權,仍將場地出租,具有一定過錯,但劉先生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未盡謹慎審核義務,亦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合同無效給劉先生造成的利息損失應由自己承擔30%,物業公司承擔70%。

      得業主授權,業委會出租非機動車庫合同有效

      商家向物業公司承租房屋時,一定要事先核實該房產是不是屬于業主共有,商家可要求對方出示業主同意的相關證明。若物業無權出租,不僅租房合同無效,自己還要承擔損失,吃啞巴虧。然而,如果商家承租的場地是經過業主授權,則合同是有效的。下面就有這么一則案例。

      2011年8月,某大廈的業委會向一商家出租了面積約為200平米的非機動車庫,這讓該大廈的部分業主不滿業委會的“擅租”行為,遂以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出租了該車庫為由,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租賃協議無效,讓商家立即遷出。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大廈共有58名業主,其中34名業主書面授權業委會對大廈公共部分進行經營性管理,上述業主所享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也超過了該大廈總面積的半數,故業委會有權對外出租該大廈的公共部分,租房協議合法有效。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或業委會在對外出租業主共有部分時,應得到業主授權同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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