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內容:中英文勞動合同約定一致如何處理?
外籍人士甲先生被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聘為技術總監,并與甲先生分別簽訂了一份中文勞動合同和一份英文勞動合同。英文合同中寫明甲先生的工資是按美元支付,每月為6500美元;中文合同中約定甲先生的工資則是按人民幣支付,每月為人民幣40000元。甲先生工作一個月后,企業以人民幣40000元為標準支付了當月工資。甲提出了異議:“我的英文合同月工資是6500美元,你們應該用美元,或按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4.5萬元,而不是4萬元。”但企業不同意,甲于是提起了勞動仲裁請求,要求企業執行英文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標準,補足少發給他的工資5000元人民幣。
請問:甲能要回這5000元月工資嗎?
2、案例解析:
本案中的甲先生與企業之間關于工資的勞動合同條款出現不一致后,應該以中文勞動合同為準。通過此案,凡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有中文和外文版本時,當兩者發生沖突,要以中文版為正本。勞動者簽訂中文、英文兩份勞動合同時,也應注意兩份合同內容是否相符,以免造成損失。
3、法規依據: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用中文為正本。”
我國一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對此也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問寫的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問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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