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帶走客戶公司起訴索賠卻敗訴<
訊石光通訊網
2009/10/9 16:54:39
一家物流公司的員工離開后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帶走了物流公司惟一的大客戶,導致物流公司一年來營業額為零的狀況,目前已陷入困境。
物流公司狀告該離職員工侵犯其商業秘密,但由于其提供的證據有限,一審法院認為其所有的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物流公司上訴至高院。昨天(10月8日)上午9點庭審正式開始,高院副院長親任本案審判長,法槌敲響后,庭審開始。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7日,某物流公司與本市一家生產紙杯的大型公司建立業務關系,由物流公司為該公司辦理國內公路運輸業務。張某原是物流公司的員工,負責與紙杯公司的接貨和送貨,并在承運人處簽字。2006年8月張某離職,并于2007年5月18日成立自然人獨資企業某運輸公司。2007年6月,張某的運輸公司與紙杯公司建立國內公路運輸業務。后物流公司以張某掌握其商業秘密,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商業秘密建立與紙杯公司的業務關系,使其業務額嚴重下滑為由,起訴要求賠償40萬元經濟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就其經營信息屬商業秘密提供相關證據,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物流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市高院。
上訴人:他帶走了我們的生命線
上訴人認為,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只是保護商業秘密的形式之一,物流公司在其內部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而且在開會時也口頭說過。張某在物流公司是業務經理,他可以直接接觸到紙杯公司的具體聯系方式、根價表、報價(運費)等,每次都是張某直接與紙杯公司進行貨物交接。在2007年以前,他們每年大約有300萬元的業務往來,可是張某成立公司后,帶走了這惟一的大客戶,導致業務減少直至為零,可以說該客戶就是企業的生命線。
被上訴人:這些信息不是商業秘密
被上訴人張某認為,首先紙杯公司的相關信息根本不屬于商業秘密,不具備商業秘密的4個基本條件:物流公司沒有采取過任何保密措施,公司內也沒有保密條款,同時公司也沒有與他簽訂過勞動合同,所以從該公司的相關信息內容來看,不應屬于商業秘密。
其次,張某認為他沒有侵犯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他與紙杯公司建立業務往來純屬業務關系,而且他在物流公司只是普通員工,也接觸不到所謂的商業秘密。
專家說法:
針對此案,法學專家表示,法律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一是不為相關公眾知悉的;二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是具有實用性;四是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在審查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商業秘密之前,法院首先要審查涉案的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這個舉證責任在原告。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所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所有的涉案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在此前提條件下,就談不上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其實,歸根結底本案反映出的核心問題是職工跳槽把客戶帶走給企業帶來的損害。對于本案,原告更應該主張的是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禁止的行為,但競業禁止是勞動合同中自由約定的,無論是創新型企業還是流通型企業,在其產業和客戶信息需要保密的情況下,都應當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充分考慮到這個競業禁止問題,只有充分注意到這個問題,才有可能在以后的訴訟中獲得勝訴的可能。當然如果企業要求勞動者簽訂這一條款,就等于限制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空間,就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就有獲得此項報酬的權利。而從本案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來看,顯然并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所以其對員工離開后帶來的損失就顯得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