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力越力越大,因此,有關部門對網絡的管理力度也在不斷加大。網絡當然是離不開法治的,沒有法治也管不好網絡。當然,也不是有了法律條文就等于有了法治。法治的一個重要思想是對權利進行保障,對權力給予約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后,筆者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如下修改意見,供有關部門參考。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的活動。
第二款關于信息服務的定義,為字面重復,等于未說。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在三年內未受到電信主管部門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的處罰。
在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時,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辦者等相關人員的真實身份證明文件、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擬使用的網站名稱、互聯網地址、服務器所在地、接入服務提供者等有關情況;
(三)擬提供的服務項目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文件;
(四) 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檢查意見。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ㄒ唬╉梼热荩簽樽匀蝗酥鬓k的情況,對單位主辦的不完全適合。
?。ǘ╉梼热荩壕W站名稱是可以變動的,無需提供,關鍵是域名,不是互聯網網址。
?。ㄈ╉梼热荩涸S多非經營性網站是沒有許可的,現在這樣的規定變成了必須的。
?。ㄋ模╉梼热輿]有必要,增加網站主辦者負擔,客觀上許多也無法操作。
第十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涉及以下服務項目的,應當獲得相應主管部門的許可:
(一)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及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須經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許可;
(二)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許可結果報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備案。
……
?。ㄒ唬╉棧菏裁唇行侣勑畔?,這個范圍應限定?,F在很多機關單位辦網站,都是發的本單位新聞,按規定要許可,事實上不可能。還有轉載的新聞,是網絡上普遍大量存在的,都辦理許可不現實,不利于信息交流。要控制的應是那些非法的信息,對于正常的新聞信息不應加以限制。
?。ǘ╉棧簭氖挛幕?、教育等服務,但屬于公益性的、非營利的,辦理行政許可不利于鼓勵文化發展與繁榮。
第十五條 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用戶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所接入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站名稱、互聯網地址等信息。
實名制有利于保證網絡內容的真實、規范,但也存在很大的風險。目前的條件目前并不具備,如何保障這些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濫用是個難題,前期網絡上大規模的密碼泄露就是證明。技術保障再高,也不能保證不出問題。
網站如何核實這些信息的真實性,事實上也很難操作。法律制定,應保障能有效的實施,否則會成為空文。
第十六條 ……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日志信息,保存12個月,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詢提供技術支持。
“日志信息保存12個月”時間過長,可能會超過網站本身文件的幾百倍空間占用。建議調整為3個月。
第二十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備案情況,公眾有權查閱有關許可、備案情況。
應當加上公安部門,與保持條文的前后一致。前面主要提及內容、電信、公安三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公安部門的政務信息也應公開。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應當加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通常不是小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服務,包括通常所稱的論壇、博客、微博客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規定意義不大,說了等于沒說。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由互聯網用戶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服務,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服務,包括通常所稱的論壇、博客、微博客等。
論壇、博客、微博客中已經設置了前置審核程序的,事實上與其他網站內容一樣,不應專門許可。
整體意見:
總是感覺應堅持以疏為主的原則,對內容管理、電信管理、公安管理這三大管理部門及時服務、主動服務、依法服務的職責缺少規定。
缺少對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措施,是一個較大的缺陷。行政相對人不服罰款等決定的,有權提出行政復議,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這些必須加以規定,否則是一個不完整的法規。
從法律位階角度看,這樣一部涉及到虛擬社會管理的法規,應上升到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層次,目前的部委規章層級太低。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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