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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來從業人員工作年限的認定

    訊石光通訊網 2009/11/10 9:16:57
            典型案例 

            王某系外來務工人員,1996年10月,進入上海市A公司做油漆工。2002年11月,A公司開始為其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2008年1月1日,雙方續簽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6月11日,十幾年前剛進入單位時配發的工作鞋損毀,王某遂向A公司經理要求再發一雙新的工作鞋,經理對此不予理睬,二人遂發生爭執,結果A公司以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違紀為由將王某辭退。 

            王某經過勞動仲裁審理后又訴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審庭審中,A公司辯稱雖承認王某自1996年10月便進入單位工作,但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王某嚴重違紀,系合法解除。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但王某為外來務工人員,且未能提供相關有效的依據證明其2002年10月之前是經批準使用的外來人員,故王某的工作年限自2002年11月起計算。

            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計算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時,應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為準,故原審法院以王某無證據證明其系經批準使用的外來人員為由,從A公司為其繳納外來人員綜合保險之月起計算其工齡的計算方法缺乏依據,依法改判A公司自1996年10月起計算王某的工作年限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的工作年限。1993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了《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上海市單位如果使用外地勞動力須經勞動部門批準,同時計劃使用的外地勞動力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方才視為合法用工。2007年11月30日,《規定》廢止。 

            1996年王某進入A公司工作,但其無法提供證明他是經批準使用的外來人員,是否因此便可認定王某的工作年限應當從A公司為其繳納綜合保險時起算?其實,一方面A公司已經承認王某1996年便進入單位工作,并且辦理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審批手續也是A公司的義務,證明用工的合法性是A公司的責任,不能將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歸于勞動者身上;另外,2008年9月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在計算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的年限時,應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為準,即應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因此,雙方對用工之日并無爭議,A公司應從1996年10月起計算王某工齡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新聞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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