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應有憑有證,否則百口莫辯。2月26日,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周明的訴訟請求。
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間,被告曾云多次到原告周明材料店內購買各類裝飾材料,之后曾委托其弟曾飛生到原告處購買材料,電話告知原告由被告結算。嗣后雙方進行結算,被告及其兄弟簽字的銷貨單有14張,金額為25537元。但雙方對9張總金額為8160元且無經手人簽字確認的銷貨單產生爭議,結算未果,店主周明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被告對原告自行填寫且無經手人簽字確認的裝修材料總匯銷貨單9張不認可,原告就負有舉證的責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材料為被告使用,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8160元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為均系化名)
新聞來源:法院網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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