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拒不支付僅僅萬余元的賠償款,最后卻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被執行人王某在得知法院的這一處理決定時,后悔不已。近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王某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4月,楊某受王某雇傭在王某承接的一室內裝修工地干活。在工作過程中,楊某手被扭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第四掌骨螺旋形骨折。但雇主王某拒絕承擔一切責任。楊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海淀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楊某醫療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12596元。但判決生效后王某仍無動于衷。楊某無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王某從2008年12月起每月給付楊某1000元,直至付清全部錢款。但和解協議生效后,王某不僅不履行和解協議,反而對楊某避而不見,楊某無奈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執行法官經過仔細調查發現,在和解期間,王某不僅為其兒子購置了汽車,而且出資40萬元與他人合伙開辦了公司。同時,面對法院執行,王某百般抵賴,想盡辦法逃避執行。2012年11月28日,王某被查獲歸案。
法院認為,王某有能力購買汽車、開辦公司,卻拒不向楊某支付僅為1萬余元的賠償款,屬于典型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同時,本案標的雖小,但卻屬于人身損害賠償款,王某在面對法院執行時,假借和解之名拖延執行,性質十分惡劣。王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拒執犯罪。因此,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法院報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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