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頻頻光顧家中、電動車電瓶多次被盜、消防通道堵塞,這樣的物業服務怎能讓人滿意?”說起自己拒交物業費的理由,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振振有詞。今年3月,家住崇安區學前東路附近小區的王某因連續6年未交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訴至江蘇無錫崇安區法院。
2002年10月,王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其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到0.3元。物業公司提供維持公共秩序服務,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保安24小時服務、定時巡查、加強防范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至今。但自2006年1月起,王某就未支付物業管理費,共計2000余元,為此,雙方鬧上法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自己家中2006年至2007年3次被盜的證明。王某稱,小區從2004開始就沒有看到過保安巡邏,小區接二連三的發生盜竊,治安管理混亂,王某曾向物業公司多次反映,要求加固墻頭,但物業公司卻以樓下業主反對推拖,這一事實也在做為證人出席的小區居民劉某口中得到了證實。說起小區的物業管理,劉某是一肚子苦水,劉某稱,自2004年開始,小區只能看到門衛,從未見過保安巡邏,自己在小區內發現小偷報警不下8次。據其他業主反映,物業公司將小區公用部位出租,卻從未將賬目公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2007年王某家中被盜期間,王某提供了派出所的書面證明及證人證言,物業公司稱已履行了物業服務內容,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按約履行安全監控、保安巡邏義務,故對物業公司主張的2006年、2007年的物業費予以一定比例的減扣,結合其違約程度及該小區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酌定扣減比例為50%,最后判決王某支付物業費1700元。
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陶玉表示,在其今年承辦的63起物業糾紛案件中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96%的案子一邊倒,都是物業公司狀告業主催收物業費的,二是物業糾紛往往是一個小區的物業公司一次將幾十個業主告上法庭。“物業公司與業主本是平等主體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但不少物業公司卻把服務業主變為管理業主,只管收費、不管服務,從而產生糾紛。”陶玉稱,同時,不少業主在買房的時候只是隨手翻翻格式化的物業委托合同,并沒有注意物業服務的條款就簽了字,甚至不少人還有'住進去再說'、'服務不好就不交費'等想法,導致在合同約定初期,就埋下了糾紛的種子。
法官提醒,個別業主因為物業服務差就拒交物業費,從而使服務差與不繳費陷入惡性循環,會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建議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職能作用,業委會在必要時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業公司。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作者: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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