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中明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等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持有偽造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等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補充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所作的補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读缸吩V標準(二)》公布施行以來,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對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補充規定》的印發施行,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相關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相關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對于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進一步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
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十一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虛開發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新聞來源: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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