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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問:我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價款30萬,現合同期已到,我公司發現乙公司已分立為丙公司、丁公司,現兩公司均不償還我價款,請問,他們的做法合理嗎?我該怎么辦? 解答:兩公司的做法均是違法的。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你公司沒有與丙、丁兩公司簽訂還款協議,那么,你可以起訴丙公司和丁公司,讓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新聞來源:普法網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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