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訊石光通訊網
2011/6/27 14:16:59
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后共同財產的范圍是:
(一) 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均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
在此需要注意:
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原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2、從財務角度說,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二)例外情況:如果曾經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家庭共同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么《婚姻法》尊重約定優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協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