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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辭職,到底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單位

    訊石光通訊網 2009/11/18 9:17:53
      俗話說"人往高處走",對于大部分的勞動者而言,跳槽為一個人職業生涯中不可避免,同時也是職業發展過程中舉足輕重的重要環節。近年來,勞動者的跳槽率越來越高,有人曾經開玩笑似地說,如果一年不見,再到原單位找舊友,能找到的概率還不如到人民廣場溜達一圈邂逅的概率高。勞動者跳槽的法律語言也即"辭職",或者稱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我們實踐中由于勞動者辭職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數量也不斷增加。

      典型案例:

      張先生大學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國有企業從事銷售工作,由于單位內部等級森嚴,缺乏活力,人際關系又比較復雜,他一直難以適應。于是張先生開始不斷地在外面尋找更加適合自己的發展機會,后來經朋友介紹他被一家跨國公司看重,張先生打算過段時間跳槽到新單位工作。于是,2008年6月1他向公司領導遞交了辭職報告。在他的計劃里,到6月31日正好滿三十天??涩F在事與愿違,公司領導不同意他辭職,公司拒不為張先生辦理退工手續。后張先生將公司訴至仲裁,要求單位辦理退工手續。

      張先生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他辭職,那么在張先生提出辭職30天之后,張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應當繼續履行,還是已經解除?張先生是應當照常出勤還是可以一走了之?

      案例評析:

      勞動者辭職是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而單方法律行為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勞動者辭職只需要勞動者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勞動合同就可解除,而不需用人單位的審批。那么要符合什么樣的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詳細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的辭職做了比較寬松的規定,勞動者只要履行一定的通知義務而無需任何實體上的要求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而言,《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做了三種制度安排:

     ?。ㄒ唬┙獬齽趧雍贤?,勞動者如何進行通知。

      1.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滿后提前三十日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三日,試用期滿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論有沒有原因只要按照上述標準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也可以將之稱為基本辭職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天,這一點實際上是對勞動者辭職進行收緊的一種制度設計。

      因此,在本案中,在張先生提前通知的三十日滿后,雙方勞動合同即已經解除,也就是說這時張先生可以不再出勤而一走了之,公司應當為其辦理退工手續。

      2.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但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這六種情況下都是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我們也可以將勞動者在這六種情況下的解除勞動合同稱為"被動辭職",

      3.兩種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ǘ﹦趧诱哌`法解除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秳趧雍贤ā返诰攀畻l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何為違反本法規定解除?

      在《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中,講到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何為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呢?這里所謂的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實際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按照上述的三種制度安排進行,也即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內未提前三日、試用期滿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在不具備可以隨時解除但要事先告知的六種情況下而隨時通知解除,在不具備可以隨時解除但不要事先告知的兩種情況下而隨時解除。

      2.是不是只要違法解除,勞動者就需要賠償?

      并非所有的違法解除,勞動者都需要進行賠償,需要賠償的前提不僅需要勞動者違法解除,此外還需要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且用人單位對該損失負有舉證責任。

    新聞來源: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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