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揚條例》明確了烈士的評定標準
國務院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烈士評定的具體標準。包括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等五種情形。
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條例還明確了烈士評定工作的程序。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了現役軍人死亡批準為烈士的情形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近日發布了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并公布了修改后的條例,決定于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現役軍人死亡批準為烈士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等六種情形。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烈士、因公犧牲、殘疾等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恤標準和撫恤優待條件。
新聞來源:東方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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