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的工齡計算標準
訊石光通訊網
2011/6/2 9:13:59
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解放后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 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轉讓、改組或合并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工人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工傷醫療期間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疾病或非因工醫療期間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連續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工齡,應合并計算。
調動凡經企業管理機關,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 其調動前后的本企業工齡, 均應連續計算。 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且有確實證明者, 其本企業工齡, 始得連續計算。
離職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 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 如有確實證明, 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后, 并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學習期間解放后經企業管理機關,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 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后的本企業工齡, 應連續計算。 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 如有確實證明, 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 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后的本企業工齡, 得合并計算。
離職期間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