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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騙中騙

    訊石光通訊網 2012/11/6 15:54:56

    陳某為騙取他人錢財偽造有關公司印章和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后怕騙局被戳穿又偽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雖然在案發前退賠了全部騙款,相關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具有完全的詐騙故意,故不構成詐騙罪,但陳某依舊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和偽造公司印章兩項罪名被依法起訴。

      2004年初陳某準備去陽光城市花園購房,去了售樓處看房子模型,并提出想購買90-110平米的房子。售樓處工作人員介紹了幾個不同面積的房子,陳某抄下了這幾個房型的門牌號碼方便以后看房。過了一段時間,陳某經營的旅行公司業務上資金周轉不過來,買房計劃就擱置了,但是他卻想到可以謊稱自己有陽光城市花園二期的優惠抵押房需要出售來騙錢。

      當年夏天,陳某接了一個旅游團認識了陸林,相談之下陳某發現陸林有買房的意向,便告訴陸林自己手上有幾套需要二次更名的內部優質房源?;氐綗o錫后,陳某就從當初看房時抄下門牌號碼的幾套房型中選了一套介紹給了陸林,接著陳某就向該樓盤售樓處工作人員咨詢了買房的操作流程,并討要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陽光城市花園預定書》?;氐焦竞?,陳某依樣畫葫蘆在電腦上重新打印了一份,同時還偽造打印了一份陽光置業有限公司賣房的《協議書》,又花錢偽造了三枚陽光置業公司印章。

      12月份,陳某騙陸林要去江陰拿合同,兩人到了目的地后陳某讓陸林在車上等,獨自在外面轉了一圈回到車上后,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協議書》給陸林,并說代他在協議書上簽字了,按照之前說定的房價3800元每平米。2005年7月中旬,陳某給了陸林事先偽造的《商品買賣合同》和《陽光城市花園預定書》讓他簽字,還騙他房子要付10萬元首付款,完全信任陳某的陸林就到銀行轉賬10萬給了他。同時陸林還透露自己有個朋友也要買房子,沒過幾天,陳某就在陸林的介紹下認識了周芳。

      面對欲購買房子的周芳,陳某自稱認識陽光城市花園開發商老總,手里有需要二次更名的內部優質房源,價格是5050元。周芳和其母孫靜先看中了陳某手中那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雙方經過多次協議敲定每平米3800元,并向他支付了5萬元的首期款。一段時間后,由于陸林決定不買房子,陳某就將騙來的10萬元還給了陸林。陳某這時正接了一個旅游團,手上的資金又不夠周轉了,恰巧沒過兩天孫靜提出要換大一點的房子,陳某就換給其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之后陳某對周芳一家越發熱情,幾乎天天都打電話,還時不時請客吃飯,周芳一家也對他深信不疑,就全權委托陳某幫忙處理房屋的相關手續。

      過了幾個月,孫靜開始催著陳某要辦該房的手續,陳某想要穩住孫靜,并且還想在孫靜處繼續騙錢,于是就找了個作假證件的人偽造了一份《江蘇陽光集團文件》交給了孫靜。完全取得孫靜信任的陳某以需要結算工程款、付工地工人工資等各種理由向孫靜借了幾筆錢,說以借款抵扣房款的錢,并給孫靜寫了借條。陳某表示當時他早已經想好后路,萬一孫靜發現房子是假的時候能夠脫身。

      至2008年2月份,周芳一家要求陳某交房,同時又向他討要房屋的產權證,怕謊言被揭穿的陳某花了180元做了一張假的《房屋所有權證》。到了交房那天陳某心中十分慌張,因為他不知道自己口中的那套房子里是否有人入住了,而且自己也沒有大門鑰匙。陳某先一步來到實地查看,發覺房子沒有人入住的跡象,便心生一計,謊稱鑰匙弄丟了騙過周芳一家后,讓鎖匠撬開了大門。

      之后,周芳一家就開始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并問陳某討要該房產的土地證,陳某知道肯定沒法辦理于是一直推脫。2009年國慶期間,周芳向陳某抱怨家里的門鈴一直沒有人來安裝,陳某幾次三番推托又騙周芳說,他的一個“市政府秘書長”朋友會幫忙送門鈴,但又一直沒有能解決這個問題,覺得不對勁的周芳到產監處一查詢,發現自己該房產并不在自己名下。

      周芳立馬打電話質問陳某,此時的陳某還輕描淡寫地說:“我們關系這么好,怎么可能騙你呢?肯定能把房產證辦到你名下。”為了再次騙得周芳一家的信任和拖延時間陳某就把30.6萬元的購房款還給周芳,說等辦好土地證后一并將購房款付給他。但是自此以后,周芳就漸漸聯系不上陳某了。直到2010年6月14日下午,真正的房主陸林找上門來,出示了該房屋的全部房產合法手續,周芳才真正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2010年7月份,南長法院受理了陸林要求周芳返還原物糾紛一案,陸林在訴訟中要求周芳立即搬遷出其所購買的房屋,拆除該房屋內的裝潢、恢復原狀,參照同地段租金標準賠償損失人民幣3.6萬元。南長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判決周芳一家搬遷出該房屋,同時拆除房屋中所有裝潢,恢復原狀,并將該房屋返還楊,并支付陸林3年的房屋使用費。

      2012年,南長法院刑事審判庭對造成這起事件的罪魁禍首陳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陳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承辦法官指出該案件主要是由于雙方私下交易引發的,被告利用被害人存在僥幸貪便宜心理,制造假章和假合同等手段欺騙被害人,而被害人也盲目相信所謂的內部人員,不去正規的售樓市場咨詢,給犯罪分子可趁之機。承辦法官還指出該案件中陳某所偽造的《江蘇陽光集團文件》中的江蘇陽光集團根本不是房產開發公司,而是從事毛紡和服裝的,如果被害人當時只要肯去售樓處咨詢一下,那么陳某的謊言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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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作者:張依泠 邱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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